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涉及多方面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的争议越来越多,其中感情、家庭关系及财产是比较常见的。在解决婚姻争议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出了与婚姻相关的协议。简单按时间可分为三类,即“婚前协议”、“婚内协议”及“离婚协议”。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这些协议的情况,从而在生活中能够合法合理的通过协议的方式化解或者减少婚姻相关的纠纷,我们将这三类协议进行了汇总整理,这一期我们先来简单介绍以下婚前协议的内容:
【婚前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在结婚前,即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了结婚而签订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婚前协议是男女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债务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也包括对婚后财产的安排进行约定,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在实际生活中,婚前协议起到了积极良好的作用。以下为网络中出现的案例:45岁的彭女士与50岁的范先生都曾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双方各有一个独子。相恋两年多后,两人准备结婚。在结婚登记前,彭女士向范先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们双方都有子女,你房产比我的多,我希望能做一份婚前财产公证,这对大家都有好处。"彭女士婚前只有一套房子,而范先生有两套,价值超过彭女士的房产。彭女士的建议让范先生非常惊讶,彭女士说"他当时问我,人家结婚都希望多争财产,你这一公证,不明摆着分不了我的财产?而在我看来,我并不想贪占便宜,做个公证,将来两个儿子更省事。"双方统一思想后,两个儿子也表示支持。从双方的角度,希望通过婚前协议的方式,避免将来为双方的孩子带来争议和困扰,这个婚前协议不但可以为再婚的双方增加理解和感情,也让彼此与子女间的关系更加融洽、和睦,当然是非常值得鼓励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婚前协议的效力通常会出现争议。2015年,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被告在婚前协议中承诺赠与原告一笔金钱,并且该协议是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的。而在法庭上被告认为协议无效拒绝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前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的,也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不合法的瑕疵,所以协议成立有效,最终判决被告按婚前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签订婚前协议首先要求男女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要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协议约定的意思表示,而且约定的内容要合法,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限制人身权利的内容是不被法院所认可的。一旦婚前协议的效力被否认,由此产生的争议将对双方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对于婚前协议的签订及效力一定要非常慎重!为了避免出现婚前协议的效力争议,由专业律师进行见证或进行公证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人都需要签订婚前协议,而且婚前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以强迫或者欺骗的方式是不足取的。签订婚前协议本身是为了避免或者减少婚后的争议,如果因为婚前协议本身产生争议,反而是适得其反。
以上就是对婚前协议的简单介绍,下一期文章将对婚内协议进行介绍分析,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