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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
文章来源:原创       时间:2019-06-20

上一期文章简单介绍了婚前协议的相关规定和案例,本文主要介绍婚内协议的内容。 

【婚内协议】:又被称为【忠诚协议】,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对双方财产、债务、子女问题等的安排而形成的书面协议。从这个定义看,婚内协议与婚前协议差异不大,但是实际生活中,婚内协议之所以被称为“忠诚协议”,是因为很多婚内协议是在夫妻一方发生或可能发生了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后所签订,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方再作出不利夫妻关系的行为。我们所说的婚内协议是指忠诚协议这一类。

与婚前协议相比,婚内协议是比较复杂且具有争议的,近几年就离婚中所涉及的“婚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执行,争议颇多。以下来讨论“婚内协议”的两面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对于这类婚内协议采取了支持的态度。2007年,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一起因男方的出轨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中包括“违背忠诚义务,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同时男方赔偿女方10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判决离婚,并按照约定执行。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条明确表明夫妻之间可以约定一份“协议”,内容是自由的,在不超过合理的范围内都是有效的,并不是完全的一张“废纸”而已。既然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在平等的条件下,没有受到任何胁迫,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并且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所以当然是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实践中也存在否认婚内协议效力的判例2007年,河南省新郑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因“违反忠诚协议对方索赔30万”的离婚案件,最终一审判决没有以女方提供的“忠诚协议书”作为赔偿依据,仅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3万元。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法院没有完全认可忠诚协议,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忠诚协议对于女方合法权益的争取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这一角度来看,忠诚协议的签订仍然是有价值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争议还是比较大,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这也意味着婚内协议的签订更加需要谨慎注意,一旦不被法院支持,不仅财产上会有损失,情感上也可能受到再次伤害。如果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找律师见证或者进行公证会更加稳妥。

以上是对婚内协议(忠诚协议)的简单介绍,下一期文章将对离婚协议进行介绍分析,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