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文章简单介绍了婚内协议的相关规定和案例,本文主要介绍离婚协议的内容。
【离婚协议】: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不生效。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实践审判中,离婚协议可以作为参考的因素供法官考量。
如果双方在离婚后签订了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严格意义来说,离婚后签订的协议不属于离婚协议,因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离婚,离婚后签订的协议属于一般协议的范畴,不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理解执行的。2014年,由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房产执行异议之诉,因离婚协议是在离婚登记后签订且真实性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故法院判决两人约定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的协议是无效的,房屋仍归原产权人,依法可以被执行。
如果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签订离婚协议后离婚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可以被确认为无效,但是一般要求通过法定诉讼程序确认,不能直接认定协议无效。
在实践中,离婚协议生效后出现比较多的争议是协议的内容问题。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后续履行过程中,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的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如果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事实情况有所隐瞒的,另一方发现后也可以起诉法院,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或重新确定子女抚养权。
综上所述,婚姻中涉及的三类协议产生争议最多的,是协议的效力问题。即协议是否生效?何时生效?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因为协议的效力决定了协议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决定了双方的争议结果,因此,双方的争议点必然聚焦在协议效力上。如果协议被确认有效的,那么双方的争议点才会转移到协议内容上。因此,大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考虑,如果需要签订这三类协议的,尽量事先就具体情况咨询律师,尽量避免出现效力的争议。
切记:事先预防好过事后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