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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的法律基本规范指引问答
文章来源: 时间:2019-05-29
“离婚官司”的法律基本规范指引问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离婚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及其相关法律基本规范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做出了指引。
1、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此,感情是否破裂是界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审判实践中,法院会综合案情,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予以考虑。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离婚时,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什么?
法院裁判的最高原则是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双方均应站在子女而非自身的角度理性看待抚养权归属问题,通过共同努力为子女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3、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抚育费如何负担?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均可以向父或母另行主张增加抚育费。
法院在判决父母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上述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
4、子女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离婚后,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有抚养权一方不宜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在裁判是否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仍然以是否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标准。审判实践中,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可依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5、夫妻能否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归属?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时,亦明确了夫妻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属。
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6、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因此,彩礼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在界定双方之间的往来财物符合彩礼特点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7、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所达成的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项内容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往往是夫妻双方就各种利益平衡考量的结果,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将依法驳回一方的诉讼请求。
如果双方达成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8、如何认定夫共同债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将进行严格审查,既避免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也避免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举债人配偶一方利益。对于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依法惩处。具体审查,法院将结合案件情况,根据当事人之间关系、借贷金额交付凭证、经济能力、借款需要、借款用途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并确定债务的性质。
9、离婚时,一姓活困难,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双方可以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一般指依靠其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需要帮助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确实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抚养子女情况以及实际需要等因素,决定经济帮助的形式、数额等内容。
10、离婚时,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应当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除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亦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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