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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文章来源:       时间:2019-10-26


在法定意义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在婚姻的选择上,我国自古的传统观念一直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条件的不断提升,各国文化的传播与结合,人的思想观念也随之改变,不再固守过去的老思想,而是有了自己的想法与主见。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父母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都是不可为的。

案例一: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自诉人小花与自己相恋多年的男朋友准备登记结婚时遭到父母的一致反对,原因是男生比女儿大十几岁,父母担心女儿结婚后会受委屈,所以不同意二人登记结婚。女儿与父母进行了多次沟通,父母还是无法接受,最终自诉人小花以父母“侵犯婚姻自主权”为由与父母对簿公堂,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支持了小花的诉求。这个例子表现了在法律上是保护当事人婚姻自主选择权利的,父母可以对子女讲道理、说服教育,但是不可强行干涉,否则因此而造成亲情之间的破坏就得不偿失了。

我国包含多个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相对保留自己民族风俗的权利,而在云南景颇族、

德宏傣族、阿昌族及贵州荔波水族、部分僳僳族、彝族、白族、布依族、苗族、黎族、高山族等存在一种叫“抢婚”的习俗,对于少数民族来说这只是一种结婚的方式,不存在暴力和干涉的因素,所以法律也不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实践中,却有男方求亲不成而恼羞成怒试图绑架女方强行成婚,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案例二:在新疆维吾尔族的一个案例,自诉人小丽父母与男方小亮的父母私下商定结为亲家,但是小丽不同意并将男方送来的礼品退了回去。为此小亮集结了一帮朋友在小丽从亲戚家回自己家的途中强行拦截并带往各个地方,强迫小丽答应和其结婚。在此过程中由于存在暴力行为,造成小丽轻微伤,小丽父母闻讯急忙报案,公安人员将小丽解救并抓获了小亮。最终法院判决小亮6个月有期徒刑,赔偿小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综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不止父母对子女的干涉,也包括第三人对当事人的干涉。由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属于自诉案件,即当事人自己去诉讼,否则法院将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当然存在法定例外情况----即在被告人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暴力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包括被害人自杀),公权力机关则可以行使侦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