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药妆”的控管也不是初始了,早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2条中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下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依据《化妆品命名规定》第5条规定:“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在2019年1月10日国家药监局再次重申宣传“药妆”属违法行为后,于2月21日鸥美药妆宣称在天猫的旗舰店开业,不仅如此,登录了其官网也可以看到他们宣称自己是“药妆”。对于此事件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俊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国家药监局指出,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12条、第14条都对此做出过不得在化妆品上使用医疗术语等规定。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虽然“药妆”宣传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但日常生活中我们依然可以见到一些打着“药妆”招牌的产品,其中还包括一些国际大品牌,例如:雅漾、芙丽芳丝、依泉、森田、修丽可等。
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俊指出,我国目前对于“药品”和“化妆品”有明确清晰的概念,“药妆品”这种看似介于两者之间的概念,实际上它只能归属于二者之一。所以我们应当对二者本质进行分析分类,进而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部门。
“目前,在我国所谓存在的“药妆品”实际就是化妆品,原则上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管理。未来,应根据实际市场发展情况,对市面上出售的产品进行确定鉴别,帮助消费者对药品和化妆品进行进一步区分。”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润东指出。
而对于这些所谓的“药妆”品牌能否进入药店销售,李红俊指出:“首先,在药店出售化妆品这一行为是否合法,要看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的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有无‘化妆品’类别,如无则属于违法行为。其次,我国法律法规层面不承认‘药妆’这一概念,‘药妆品’实为化妆品,但利用‘药妆’这种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化妆品是否可以在药店出售,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润东在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药店出售化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的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有无‘化妆品’类别,如无则属于违法行为。”
就以此事件希望能引起广大消费群众的“注意”,也是给商家的又一次“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