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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文章来源:原创       时间:2020-01-02

      笔者11月在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从事文书代写工作,期间接待一劳动者。该劳动者2019年6月进入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自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岗位试用期两个月,自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2019年8月,劳动者依约提出转正申请,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表现未达到用人单位要求为由,要求延长1个月试用期,劳动者当时未置可否。2019年11月,劳动者再次提出转正要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遂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本案中,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提出了异议,认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说法可以成立吗?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又做了哪些规定呢?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让我们来逐一探讨这些问题。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可否由企业单方延长?

      企业管理实践中,关于延长试用期的规定并不鲜见,公司出于加强对试用期员工绩效管理的目的,往往会对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延长试用期。如某公司《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办法》规定,“对人力资源部门业务负责人复核结果为不同意转正且延长试用期的试用期员工,人力资源部门业务岗应备案并延长该员工试用期。”那么,这种延长试用期的规定是否合法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于试用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案例中提到和某公司《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办法》规定的延长试用期的做法,很有可能被认为是再次约定试用期,这就违反了法律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约定试用期。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利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所以,企业关于延长员工试用期的做法或规定是违法的。不仅如此,企业还要为之付出代价,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企业单方延长试用期时的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对此,《劳动合同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不仅要对超出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标准予以补足,还要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转正后的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这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一种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三、企业在碰到试用期内表现不佳的员工时,应该怎么办?

      企业此时应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针对企业认为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当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针对想继续留用该员工的,此时只能按照原先约定的期限给该员工予以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