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021-66073891
最新法规

首页 > 最新法规 > 快递必须“面收”吗?

快递必须“面收”吗?
文章来源:原创       时间:2020-05-22

      在现代化社会,快递签收的方式从原始的本人亲自验收一直发展到了今日的菜鸟裹裹、丰巢,甚至是小区门卫等多种方式,确实方便了很多上班族。但在方便的同时又存在了一些隐患,那就是一旦快递“不见了”,又该怎么办呢?

最常见的就是门卫(小区、单位等),纵观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门卫具有代收快递的业务,但是业主与物业签订的管理协议条款中如果有约定代收快递业务或者门卫进行有偿代收的,这就形成了一项委托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这时的物业或者门卫就负有了保管快递不被毁损、遗失的责任。反之,既没有签协议也没有进行有偿服务的,当然也就没有上述义务,除非是因为门卫和物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快递毁损、丢失,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主张其赔偿(收件人需要有证据证明)。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快递被放置在菜鸟裹裹或丰巢,在收件人未取走前风险并没有转移,如果发生快递毁损、丢失的,收款人务必在第一时间拒签,并与卖家取得联系。在此需要注意一个法律关系-----由于收件人是与卖家达成的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了交货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收件人应当找卖家主张权益;之后因卖家与快递员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所以由卖家去找相应的快递公司来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和《合同法》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所以,上述投放的前提是快递员需要与收件人联系确认,收件人同意或者授权快递员将快递放置门卫处或者指定点的,才视为快递投递成功,之后快递发生毁损、丢失的要由收件人自行承担。

在此引申到外卖行业,也是同一个道理。收到的商品、食品等消费品,如果出现漏撒、缺失一系列问题时,消费者第一个要联系的就是商家,商家对消费者负责任;而运送服务的违约则应当对商家负责,商家不可以因外卖小哥的“粗心”而拒绝对消费者负责。

同时提醒相关当事人要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照片、录音等证据,并且配送人员要及时通知收件人收取自己的包裹(外卖),切莫随意将取件码或者个人信息透漏给不确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