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在外务工的游子也将购票回家与家人团聚,尤其是那些外包工的工人们,辛苦一整年也要结算报酬回家,但是往往事与愿违,老板各种刁难,各种推脱导致工人无法及时结算工资。在此我们提醒企业或者相关自然人(包工头),此举您可能会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2010年12月被告人胡某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某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某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某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某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某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某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某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某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遂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综上,希望此类案例的判决与处罚能够给予恶意欠薪,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和老板们一些警示。双方能够相互遵守约定,按时并且足额给予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劳动者积极完成自己的工作,做到相互尊重,诚信第一。正如克雷洛夫所说-------埋没在底层的人才真正值得敬重,他一辈子辛勤,一辈子奔忙,不求声誉和光荣,只有一种思想给他鼓动,为公众利益而劳动。